中国经济网北京12月22日讯 证监会网站近日公布了《关于对南京健友生化制药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》及《关于对唐咏群、黄锡伟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》。 决定书...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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中国经济网北京12月22日讯 证监会网站近日公布了《关于对南京健友生化制药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》及《关于对唐咏群、黄锡伟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》。
决定书显示,江苏证监局在对南京健友生化制药股份有限公司(简称“健友股份”,603707.SH)开展的双随机现场检查中发现,该公司存在以下违规行为:
一、关联交易未按规定履行审议程序且未按规定披露。
2020年8月12日,健友股份向南京健智聚合信息科技有限公司(以下简称“健智聚合”)转账4000万元,8月13日健智聚合将前述款项转回至健友股份。健友股份董事、常务副总经理、董事会秘书、财务负责人黄锡伟实际控制健智聚合,根据《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》(证监会令第40号)第七十一条规定,健智聚合为健友股份的关联法人,前述资金往来属于关联交易。健友股份未按规定履行关联交易审议程序,未在2020年年报中披露,违反了《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》(证监会令第40号)第二条第一款、第二十一条第十项、第四十八条、《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—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(2017年修订)》(证监会公告〔2017〕17号)第四十条。
二、临时公告不准确。
2021年8月3日,健友股份在《对外投资暨关联交易的公告》中披露,南京健思信息科技企业(有限合伙)(以下简称“健思信息”)、南京健礼信息科技企业(有限合伙)(以下简称“健礼信息”)的合伙人之一为黄锡伟,前述两家企业均是健友股份的关联方。健友股份在依据不充分的情况下公告称健思信息、健礼信息为关联方,信息披露不准确,违反了《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》(证监会令第182号)第三条第一款规定。
根据《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》(证监会令第40号)第五十九条规定、《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》(证监会令第182号)第五十二条规定,江苏证监局决定对健友股份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,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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